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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6.1)——长春建造师培训学校(兄弟建造师学校)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增加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 50%,超过一年的为 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 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 1 年(开工报告是 6 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 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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