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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6.2)——长春建造师培训学校(兄弟建造师学校)
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 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 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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