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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6.3)——长春建造师培训学校(兄弟建造师学校)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 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 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 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 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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