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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5)——长春建造师培训学校(兄弟建造师学校)

来源:长春兄弟教育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2/8/8 18:08:00

2012年建造师考试法规知识点总结(5)——长春建造师培训学校(兄弟建造师学校)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 通过法院 留臵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 2 个月的留臵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 抵押权人不能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臵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臵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臵除外

11、留臵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臵的,留臵权人受偿

13、实现留臵权时:留臵不能少于两 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所有权除外) ;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 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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